三部分撤销海洋石油陆上特定区域石油挖掘项目免税进口额度办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30 19:56:35  阅读:5884+ 作者:责任编辑NO。杜一帆0322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挖掘作业(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出产或功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挖掘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撤销海洋石油(天然气)挖掘项目免税进口额度处理的告诉

财关税〔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务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方针功效,习惯商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挖掘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告诉》(财关税〔2016〕69号,以下简称《告诉》)修订如下:

一、删去《告诉》第一条中的“在规则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二、将《告诉》第三条中的“实施《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处理方式”修改为“实施《免税物资清单》处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处理规则照实填写和出具《我国海洋挖掘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承认表》”。

三、删去《告诉》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归入免税进口额度处理”。

四、删去《告诉》第五条中的“并归入免税进口额度一致处理”。

五、删去《告诉》附件的第三、四、六、九条。

六、将《告诉》附件第五条中的“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天然资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删去“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

七、将《告诉》附件第十条中的“发现项目主管单位私行超出方针规则的项目规模或私行超出上年免税进口额度承认的,暂停承认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修改为“发现项目主管单位私行超出方针规则的项目规模承认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历”。

八、删去《告诉》附件的附3《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本告诉自印发之日起履行。对契合《告诉》规则的项目,在本告诉印发之日前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物资,因超出已印发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以及《告诉》附件第六条规则免税进口额度而征收的税款不予交还。

修订后的《告诉》见附件。

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20日

附件: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挖掘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告诉(修订)

为支撑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赞同,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挖掘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方针告诉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挖掘作业(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出产或功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挖掘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2所列《挖掘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告诉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统辖海域(包含浅海滩涂)。

三、契合本告诉规则的石油(天然气)挖掘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施《免税物资清单》处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处理规则照实填写和出具《我国海洋挖掘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承认表》。

四、契合本告诉规则的石油(天然气)挖掘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有关物资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品处理手续。上述暂时进口物资超出海关规则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持续运用的,经海关审阅承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含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告诉第一条规则免税。

五、契合本告诉规则的石油(天然气)挖掘项目项下租借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按本告诉第一条规则免税。租借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法令法规照章纳税。

六、1994年12月31日之前赞同的对外协作“老项目”与其他项目适用一致的《免税物资清单》。

附 1:关于在我国海洋挖掘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处理规则

一、依据国务院赞同的有关“十三五”期间持续履行在我国海洋挖掘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针的精力,特拟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指的免税进口物资是指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挖掘(指勘探和开发,下同)作业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出产或功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挖掘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 2 所列《免税物资清单》。

三、“十三五”期间,财务部不再独自印发经承认的挖掘项目清单,天然资源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免税物资清单》,于当年内完成对契合方针规则规模的项目、项目履行单位及其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承认,并按规则照实填写和出具《我国海洋挖掘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承认表》(以下简称《承认表》,格局详见附 3)。

2015 年现已财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一起审阅承认的项目,在“十三五”期间持续存续的,在存续期内持续享用本规则税收优惠方针,各项目主管单位按本条第一款出具《承认表》,并应在存续项目有效期完毕前及时向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备,清晰项目截止时刻。关于“十三五”期间经各项目主管单位承认的项目,项目履行单位应持《承认表》等有关材料向海关请求处理进口减免税手续,处理减免税手续的详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拟定。

四、附 2 所列《免税物资清单》依据履行情况由财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当令调整。海关对上述进口物资进行减免税审阅承认时,以《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货品称号和技术指标为准,税则号列作为参阅。

五、在实践进口中,如有《免税物资清单》中未详细列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海洋挖掘石油(天然气)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务部、税务总局承认。

六、各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方针履行情况汇总报财务部,并抄报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在方针履行期间,对各项目主管单位的免税履行情况安排检查,发现项目主管单位超出《免税物资清单》规模承认的,按有关法令法规处理,严峻违反规则的,撤销项目主管单位的免税资历;发现项目主管单位私行超出方针规则的项目规模承认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历。

七、对契合规则用于挖掘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免税进口物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阅赞同,不得典当、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许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及相关规则处理。

八、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税方针履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履行免税方针规则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法》、《财务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处置处置法令》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追查相应职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则由财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担任解说。

十、本规则的有效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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